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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生态控制线管理的条例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6-20 10:20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26次
中国品牌网:为进一步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和布局,防止城乡建设用地无序蔓延,维护和构建广东基本生态安全格局,广东将对生态控制线实施分级管制,一级管制区内严格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二级管制区以生态保护为主。而近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广东省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草案)(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控制线如何划定呢?《条例》提出,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主要包括集中成片的生态保育用地、风景游憩用地、安全防护用地和垦殖生产用地。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应当优先划入生态控制线。 据了解,生态控制线保护范围划分为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其中,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的特级和一级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一级水源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海岛、滨海沙滩,以及经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评估确认为生态系统高度敏感和高度重要的其他区域等,应当划入一级管制区。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优先划入一级管制区。其他地域划入二级管制区。 一级管制区和二级管制区有什么区别呢?据了解,在一级管制区内实施生态功能严格保护措施,控制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与生态保护无关或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管护基础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二级管制区内,则以生态保护为主,不得从事影响主导生态功能的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景观保护建设,文化自然遗产保护、森林防火、水源保护、应急救援、军事与安全保密设施,以及必要的农村生活及配套服务设施等特殊用途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生态控制线调整应符合三种情形 生态控制线作为“红线”,一经划定,将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当遇到上层规划发生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因素,所划定的生态控制线是否允许调整?如需调整,又将遵循怎样的原则? 《条例》明确提出,生态控制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未设县的镇级人民政府会同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生态控制线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生态控制线局部调整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编制调整方案。 什么情况下可以调整呢?《条例》提出,生态控制线的调整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法定规划的编制及修改;国家、省、市和军队批准或核准立项的符合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的重大工程建设;经管理实施评估,确需调整生态控制线的。 如何保证生态控制线的监管呢?《条例》提出,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控制线动态监测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将生态控制线管理作为重点工作纳入绩效目标考核体系。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态控制线保护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在实施评估方面,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形成实施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接受监督。另外,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评估以五年为周期,起止年限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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