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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王科技、康达新材虚假陈述被罚 征集股民维权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23-02-21 04:16:06 来源:本站 作者:中国品牌新闻社 点击量:349次
2015年6月2日午间,汉王科技(代码:002362,简称:汉王科技)发布公告称,自2015年3月19日至2015年6月2日,累计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5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上述58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人民币991.056 万元。 上述投资者索赔的前提是汉王科技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早在2013年12月,汉王科技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公告》,称因招股说明书、2010年年报、2011年半年报等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予以30万元行政罚款。 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汉王科技和汉王信息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员存在相互调动、任证职、兼职的情形,据此证监会认定自2009年8月至2012年3月证监会调查结束时,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构成关联关系。 而与上述关联关系认定紧密相关的是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存在关联交易。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汉王科技虚假陈述案已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其代理的又一批投资者索赔诉讼将于2015年6月30日开庭审理。其同时提醒广大投资者,该案诉讼时效截至到2015年12月12日,至今已不足7个月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将失去索赔机会。 关于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条件,许峰律师表示凡是在2010年2月8日到2011年12月22日之间买入汉王科技股票,并且在2011年12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汉王科技股票的投资者,仍可向汉王科技提起索赔。 投资者诉康达新材(002669,股吧)虚假陈述案已获胜诉判决 近日获悉,投资者诉康达新材(代码:002669)虚假陈述案已获得一审胜诉判决,2015年5月2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康达新材全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承担诉讼费。 而康达新材被投资者索赔源于其上市业绩存在造假等虚假陈述行为被证监会处罚。2014年10月17日,康达新材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82号),因公司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上市公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以60万元罚款。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康达新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报告会后事项。2012年4月16日,康达新材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过会后至公司股票上市前,康达新材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康达新材在《康达新材会后事项》中承诺不存在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会后事项,也没有对截至当时公司经营业绩出现较大幅度下滑的事项另向证监会书面说明。 (二)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2012年4月13日,康达新材公告了《上市公告书》,在《上市公告书》中附了2012年度一季度财务报告。在这份披露的2012年一季度财务报告中,康达新材虚增营业利润3,718,480.73元,虚增后2012年一季度营业利润为8,178,798.08元,调增比例为83.37%。 基于以上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康达新材予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陆企亭、公司财务总监陆天耕等有责高管作出不同程度的罚款。 许峰律师表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市公司等违法主体虚假陈述被行政处罚的上限是60万元,根据证监会对康达新材的处罚程度可以看出康达新材信披违规情节特别严重。而在证监会对康达新材做出处罚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许峰律师表示,投资者已获胜诉的结果将大幅增加后续加入索赔的投资者获赔机会。其进一步认为在2013年7月5日之前买入康达新材(002669),并且在2013年7月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到此次索赔中。 汉王科技、康达新材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两公司股价均出现大幅下跌,给相关投资者带来巨额亏损。目前许峰律师团队向符合索赔条件的汉王科技、康达新材投资者继续征集诉讼委托,为投资者索赔提供风险代理,并表示投资者在获赔前不收取任何费用,以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友情提示: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投资者维权咨询电话:18817202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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