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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判赔金成为保护创新的利器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23-02-21 03:17:11 来源:本站 作者:中国品牌新闻社 点击量:221次
随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的不断深入,专利问题也日益凸显,据悉,2013年美国共发起“337调查”42起,其中涉及中国企业的有17起,占比高达40%,中国高居涉案国之首。
与此同时,我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层出不穷。2015年6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握奇诉恒宝知识产权侵权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制造、销售侵害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第ZL200520103147.X号“供插入式双界面智能卡使用的天线”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涉案产品的行为,并赔偿握奇经济损失。
每一个维权案件,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诉讼案的结果所带来的赔偿问题。但是,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有个通病就是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赔偿金额较低,即便是“贴钱维权”现象也并不新鲜。
集微网从产业链获知了一些数据,此款恒宝侵权产品销量大约为300万,运营商的采购价格一般在20-50元之间,如果按照采购价格的中间数字35元来计算,销售额近亿元,以这类产品近五成的毛利率计算,恒宝仅此款产品获利近五千万元。
在此案中,最后法院判决恒宝公司将赔偿握奇公司经济损失898000元及因本案支付的合理支出费用10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与集微网估算的恒宝公司近亿元的销售额来说,89.8万元的赔偿款不足侵权产品1%的销售额,赔偿款明显偏低。赔偿标准较低是目前国内知识产权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最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权利人很难获得侵权人获利的证据,实际的经济损失很难量化。
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除了赔偿款之外,一件侵权案件从起诉到最终判决,往往旷日持久,让维权者付出了巨大的资本和时间成本。如握奇公司对恒宝公司的诉讼,从2014年6月就开始了,这仅仅是一款产品的侵权诉讼,相对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来说较为简单,经历了一审和二审终审判决,也已耗时整整一年。
目前,国家也在努力改变这一状况,新修改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简称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相关负责人曾表示,新《办法》进一步缩短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办案期限,由原来规定的立案之日起4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缩短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加复杂案件1个月延期。
社会各界人士也都在呼吁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判赔金额,华为副总裁宋柳平曾表达希望出现上亿元的专利诉讼判决的愿望。
一方面,提高了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判赔金额,能够彰显出知识产权的价值,企业也会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储备。现在 “万众创新,大众创业”的口号越提越响亮,提高判赔金额本身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和鼓励创新。
另一方面,提高判赔金额不仅可以制止侵权行为,更为有专利的公司拓展了新的收入来源。有专利的公司可以通过收取一定的费用方式,向没有专利的公司授权使用专利,从而获利。
然而,通过收取专利授权费获利已经成为了国际上通用的一种做法。如微软每年从全球各大安卓手机厂商收取多达数十亿美元的巨额专利费,而美国高通2013年收入高达248.7亿美元,其中,78.8亿美元来自于技术许可。
知识产权重在对企业无形资产价值的挖掘,已经成为很多公司参与竞争的有力武器,而知识产权领域也正在成为市场中的新竞技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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