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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23-02-21 03:14:04 来源:本站 作者:中国品牌新闻社 点击量:110次
为进一步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起草的《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发布。您可在2015年9月11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书面或邮件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通信地址:扬州市质监局质监处 邮编:225002 电话:0514-87933167(兼传真) 电子邮箱:87933167@163.com 附件:《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意见》(扬府发〔2013〕6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扬州市政府设立的质量领域最高奖,旨在树立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广大组织和社会更加重视质量发展,推进质量强市建设,以质量升级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扬州市市长质量奖授予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组织(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自愿申请、科学评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每年评定的获奖组织不超过4家。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2012《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扬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六条 扬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扬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所在地申报扬州市市长质量奖质量奖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本行业市属申报组织的审核、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正常运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江苏省和我市产业、质量、环保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三)通过GB/T19001-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3年以上;推广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3年以上。 (四)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主要经济、技术、安全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同行业领先地位;从事非赢利性业务的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近3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属于组织自身责任而引起的质量异议、索赔和退货,无国家或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无重大劳动保障失信记录,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无其他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根据自愿的原则,填写《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评审标准和填报要求,对本组织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评审办公室。 第十条 评审办公室对申报组织符合条件的情况、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的申报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确定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二条 评审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通过资料评审的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现场评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得分600分以上的组织择优推荐获奖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办公室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家组评审情况,审定委员会对专家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确定获奖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报市政府批准获奖组织。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 市政府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予以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一次性奖励30万元,再次获奖组织奖励1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十五条 通过现场评审但未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组织,由市政府授予“扬州市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获奖组织应从本组织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探索应用有效的质量管理理论、方法,创造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十七条 获奖组织有义务交流、分享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带动全市广大组织整体水平提升。 第十八条 获奖组织5年内不再申报。5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但不占用当年名额。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在安全、环保、质量、效益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书面报告评审办公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组织,评审办公室可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证书,追缴奖金,并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印发的《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扬府规〔2010〕2号)同时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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