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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通知公告

· 关于《铜陵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的通知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7-12 09:53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125次

  中国品牌网:县、区安全监管局,有关企业: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20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铜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和《铜陵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县、区安全监管局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各有关企业认真填写风险分级信息表,并认真进行风险分级初次评定,评定结果于8月底前报市安全监管局。

  关于铜陵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安监一〔2015〕20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尾矿库)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关注风险、突出重点,分级指导、属地为主,动态管理、差异监督的原则,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评估相结合的科学评定方法。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和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并负责列入市重点综合监管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县(区)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的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是综合评估企业固有风险、设备设施、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和安全业绩等五个重点评估内容的风险因素,参考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和专家“会诊”结果,将企业按风险程度由低到高划分为A、B、C、D四个级别,其中A级为一般风险、B级为较高风险、C级为高风险、D级为最高风险。

  第六条 非煤矿山企业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纳入安全生产风险分级范围;已进行过风险分级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非煤矿山企业提出申请或安全监管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

  (四)停止生产经营活动1年及以上的。

  第七条 根据《铜陵市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标准(试行)》(附件1),结合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专家“会诊”结果,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评定。

  第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初次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非煤矿山企业填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风险分级信息表》(附件2、3、4),客观、完整地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安监部门按照职责核实非煤矿山企业填报信息,并参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评定表》(附件5、6、7),对企业进行风险级别评定;

  (三)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初次分级评定结果;

  (四)非煤矿山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对公示无异议的,安监部门公布初次分级评定结果;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区)安全监管局按照风险分级监管实施办法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县(区)安全监管局对经公示后的风险分级评定结果,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市安全监管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风险级别评定结果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十条 在企业生产正常情况下,安监部门按照以下周期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进行定期评估。

  (一)A、B级企业每3年1次;

  (二)C级企业每2年1次;

  (三)D级企业每年1次。

  第十一条 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应等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定为C级,6个月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重新进行风险级别评定。

  第十二条 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

  第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降低一级:

  (一)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二)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非煤矿山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级别应当提高一个等级:

  (一)一年内受到2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没有按期整改到位;

  (三)地下矿山单班下井人数超过30人(含本数,下同),开采深度超过800米,“三下”开采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的,未配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图纸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四)露天矿山边坡高度超过200米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五)尾矿库库址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复杂。

  第十五条 非煤矿山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应当评定为至D级:

  (一)地下矿山未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提升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井下采空区独立规模大于3万立方米或总规模大于50万立方米,且未制定整改治理措施或虽制定但未按时实施治理的;

  (二)露天矿山未实行自上而下、分层分台阶开采的,以及未建立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

  (三)尾矿库排洪能力、调洪库容以及最小干滩长度不满足要求,排渗设施失效,坝体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导致尾矿库安全度为危库、险库、病库的;

  (四)排土场无正规设计,或为病级、危险级;

  (五)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监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六条 被评定为D级企业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隐患。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第十七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级别;被给予由低风险提高到高风险分级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风险级别。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企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风险分级升降条件情形的,自升降级情形产生之日的1个月内,经矿山企业提出申请,安监部门依权限作出决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对其风险级别进行重新评定。

  第十九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标明本企业的风险级别、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安监部门对企业实施的监管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熟悉自身在风险防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开展岗位风险辨识,为各岗位员工量身定制风险告知卡,列出岗位职责、岗位风险、岗位安全规程、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安监部门应根据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结合自身监管力量,科学合理制定执法计划,在执法检查频次、重点等方面实施差异化监管,采取重点督查与随机抽查等方式,实施不间断督查指导。鼓励A级企业强化自我管理、促进B级企业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推动C级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督促D级企业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第二十二条 对A 、B级以自我管理为主,随机抽查为辅,C、D级实施重点监管。安监部门要合理统筹安排,完成以下矿山企业检查任务。

  1.A级矿山每年不少于1次;

  2.B级矿山每半年不少于1次;

  3.C级矿山每4个月不少于1次,全年不少于3次;

  4.D级矿山每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结果作为保险、银行证券等单位对非煤矿山企业财产、信用等级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县(区)安监部门要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修改本辖区非煤矿山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细则和办法,做好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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