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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重庆市城口县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 中国品牌网 时间:2016-09-30 09:07 来源:本站 作者:刘子豪 点击量:98次
中国品牌网:城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口县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县科技奖包括科技突出贡献奖、科技进步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和科技合作奖4个类别。 第三条 县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城口县科学技术奖励的管理和指导,其组成人员由县科委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县科委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我县科学技术发展中贡献突出、卓有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引进转化、利用新技术改造我县传统产业和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利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完成我县重点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和科学技术普及以及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等重要技术发明等方面,作出下列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明显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明显社会效益的; (三)在推广再创造已有科技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或者利用县外高新技术改造本县传统产业,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我县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市内先进水平或者县内领先水平的; (五)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成果被有关部门用于决策、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六) 科普作品对提高公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具有明显成效的。 本条所称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七)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八)具有一定先进性和创造性; (九)经实施,创造明显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创新能力提升明显、创新效果突出的企业。 获奖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较大创新; (二)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比例较高; (三)有相对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 (四)实现新产品开发及相关的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配套技术创新; (五)技术创新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与企业合作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以与企业成为联合授予对象。 第十条 科技合作奖授予对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县外人员或者县外组织: (一)同本县公民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较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县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县与县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企业科技创新奖和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作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奖励 第十二条 县科技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 经县科委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十三条 推荐县科技奖候选人或者候选项目的,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推荐申报县科技奖的科技成果应当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获得权威机构认证,并进行了公示。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县科技奖。 (一) 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有争议的; (二)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许可证而未获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的; (三) 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 (四)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和企业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15项。科技进步奖特等奖项目不超过1项,一、二等奖项目分别不超过每年授奖项目总数的10%、20%;企业科技创新奖不超过2项。 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四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项目分别不超过1项。 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县科技奖评选遵循宁缺毋滥原则,授奖项目可以空缺。 第十六条 县科委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按照县科技奖评审规则对候选人、候选项目予以评审。 县科技奖评审规则由县科委规定。 第十七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县科委提交相应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完毕的人选,提交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县科委根据下列情况对异议分别作出处理: (一)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 (二)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 (三)异议自受理截止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 第十九条 县科委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县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报告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第二十条 县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作出获奖人选、奖励种类和等级的决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科技突出贡献奖报请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10万元。 科技进步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10万元,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 企业科技创新奖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万元。 科技合作奖报请县长签署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在县财政性科学技术经费中列支。 县科委会同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可以对县科技奖各奖励类别的授奖数量以及奖金总额进行调整,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委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奖金,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委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县科技奖评审期间不得与候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内容,违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参与县科技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获得县科技奖的个人或者组织,符合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推荐申报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口县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0年12月31日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口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城府发〔2010〕277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县委各部委,各人民团体。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1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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